2007年2月12日 星期一

艾弗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
新聞聯絡人:張志斌電話:(02)2397-5116 中華民國96年2月10日0時發布,並透過網際網路同步發送本會網址: http://www.ftc.gov.tw

艾弗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案         被處分人:艾弗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6667796址  設:臺北市復興北路57號16樓代 表 人:鄭嘉玲 君地  址:同上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主  文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二、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事  實一、緣本會於94年5月10日派員赴被處分人之主要營業所進行多層次傳銷業務檢查,然查被處分人並未將其上年度之財務報表備置於該主要營業所。二、復經被處分人於94年7月20日檢送其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填具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到會,然查相關財務報表並未經會計師簽證。理  由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將下列經會計師簽證之上年度財務報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查被處分人於本會辦理業務檢查時,並未於其主要營業所備置上年度財務報表,另其事後提供之辦理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填具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亦未依法經會計師簽證,此有被處分人提供之「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可稽,被處分人核已違反前開規定,洵堪認定。二、綜上論結,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經審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後,爰依同法第42條第3項及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主 任 委 員 黃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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