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傳銷年進貨逾七萬 應報營利所得
楊穆郁/台北報導
傳銷業從業人員應該怎樣申報綜合所得稅?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得,分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三部份,其中,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得個人參加人,九十五年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即必須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併同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得個人參加人,原本全年進貨累積不到五萬元者,不用核計個人營利所得,但自九十五年度起調高至七萬元,凡直銷業個人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而七萬元以上者,即必須計算個人營利所得。
北區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所得個人應申報綜合所得稅部份,所得種類劃分和計算規定,分別為:一、營利所得;凡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七萬元者,其銷售 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取之零售利潤,參加人可提供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或依參加人之進貨 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 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有未能提供憑證認列 費用者,可適用財部核定各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二○%,計算其必要費用。
三、其他所得:個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 (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該事業給予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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