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謂「老鼠會」之認定要件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受文者:台北市保險代理商業同業公會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五日發文字號:(八十二)公參字第五○○四五號
主旨:
貴會函請釋示「老鼠會」認定要件乙案覆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覆貴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八十一保正字○二四五號函。
二、
俗稱之「老鼠會」,係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參加人之收入主要來自介紹他人加入,而非來自從事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而其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明顯偏高或不准退貨,或退貨條件嚴苛等為不正當多層次傳銷常具有之特性。
三
事業若從事公平交易法第八條所定義「多層次傳銷」,除不得違反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外,尚須受本會所訂「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之規範。依該辦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須向本會報備一定之文件,對參加人有一定之告知事項,且需與參加人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契約中須明定參加人得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等。
四
檢送「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各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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