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4日 星期五

直銷人員進貨7萬元以下免稅

直銷人員進貨7萬元以下免稅

Q&A《七之六》
Q:我去年開始經營直銷事業,請問該如何申報所得稅?
A:北市國稅局說明,直銷人員(個人參加人)如果無固定營業場所,可以不用辦理營業登記,並免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還是要繳交個人綜合所得稅。民眾參與直銷事業,常常誤將銷售貨物取得的營利收入或從傳銷事業取得的業績獎金列為佣金收入,導致誤報或多繳稅款而沒有發覺。

三項所得須報稅
國稅局說明,直銷人員免稅門檻已從進貨累積金額五萬元調升為七萬元,民眾報稅時應多加注意。一般來說,民眾因從事直銷事業而有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與其他所得等三項所得,因此必須按時申報綜合所得稅。
營業所得指民眾全年進貨累積金額逾七萬元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所賺零售利潤,直銷人員可提供經稽徵機關查明核實認定營利所得憑證,或依直銷人員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算銷售額,以一時貿易盈餘(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的盈餘)純益率百分之六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民眾若因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買進商品累積的積分額(或金額)達標準,獲得傳銷公司發給的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則被視為佣金收入,列為執行業務所得,報稅時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將餘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若不能提供憑證認列費用,可用財政部核定該年度一般經紀人費用率二成計算成必要費用。
至於其他所得,則是來自於民眾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購進商品累積積金額達一定標準,該傳銷事業給予直銷人員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惟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給消費者,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個人營利所得。記者陳瑩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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