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係以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多層次傳銷產業,然回顧公平會執法十餘多年來,對於違法多層次傳銷案件已累積相當之執法經驗,然其違法案例仍層出不窮,顯見多層次傳銷產業之管理並非單純的以法令拘束即可達嚇阻之效。又按,多層次傳銷之行銷制度始於美國,惟其對於多層次傳銷產業之管理,並非一帆風順,以1970年代金字塔銷售術的危害為例,當時聯邦及各州政府面對前所未有的挑戰,並遍尋各法試圖解決該一社會問題,歷經數十年大刀濶斧之整頓,遲至法院判決確定後,始有規範可為依循,而各州亦分別依法院判決分別制定相關法令,該產業才得以導入正軌。然該期間所累積之法院判例及見解以及執法機關之執法工具,對於該產業之健全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是本報告就美國法院就近四十年來的法院判例及見解,逐一分析及比較,祈能對我國管理多層次傳銷產業作為參考及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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